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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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23医院 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共计162546.46元,并向被告吉利优行公司返还其垫付医疗费45000元。 三、被告吉利优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3060.72元及鉴定费2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4元,由被告吉利优行公司、***共同承担。鉴于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吉利优行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