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欣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欣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付房款21954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40日的逾期交房的已付款利息;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欣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的公摊部分所包括的范围及面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负担783元,天津欣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6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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