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来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兴宾区人民法院(21017)桂1302民初2295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同一判决第一项,即将被告***给付原告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电梯维护费、电梯电费、水费和二次加压费共5729.28元变更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物业服务费用5121.51元[(2558.7+2577)×80%+(1075+950.9)×50%]。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承担25元,致上物业公 司承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承担25元,致上物业公司承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