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来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兴宾区人民法院(21017)桂1302民初2295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同一判决第一项,即将被告***给付原告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电梯维护费、电梯电费、水费和二次加压费共5729.28元变更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物业服务费用5121.51元[(2558.7+2577)×80%+(1075+950.9)×50%]。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承担25元,致上物业公

司承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承担25元,致上物业公司承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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