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来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维持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543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同一判决第一项,即将被告***、***给付原告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电梯电费、水费加压水费共计5208.48元变更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物业服务费等费用4483.47元[3275.12(2508.5+1585.4)×80%+1208.35(1275+1141.7)×50%]。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承担25元,致上物业公司承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 承担25元,致上物业公司承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