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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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河城嘉禾(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河城嘉禾(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河城嘉禾(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装修保证金15,026.14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河城嘉禾(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损失45,078.42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反诉原告)上河城嘉禾(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812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河城嘉禾(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2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15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河城嘉禾(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