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来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130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其他诉 讼请求; 二、变更同一判决第一项,即将被告***给付原告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物业服务等费用共6196.08元[(2012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物业服务费3675.80元+电梯维护费1525元+电梯电费1320.50元+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水费二次加压费1223.80元)]变更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物业服务等费用共5342.43元[(3675.8+1223.8)×80%+(1525+1320.5)×50%]。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承担25元,致上物业公 司承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承担25元,致上物业公司承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