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市钛程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30706号

原告:宝鸡市钛程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黎明。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0277084J。

法定代表人:周晓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钛程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向原告宝鸡市钛程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6614.47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红艳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蒲忠菲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