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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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办理桂林市七星区桂磨路英才科技园区内A-2地块科赛·智汇城小区某号的商品房权属登记所需资料; 二、被告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27967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39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