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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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3889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支付赔付上述第一项保险费用后三十天内,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按照[国正价桂估字(2020)388-290号]价格评估意见书中所列需更换的汽车旧零部件(零部件具体数额、种类详见价格评估明细表)自行回收,原告***予以配合。 上述判决之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评估费用6194元,合计786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