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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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一千一百一十四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权利义务告知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按不服判决的金额计算),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若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