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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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崇左大新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 |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19)桂1424执保54号 崇左大新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建民、赵英连、农林森: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崇左大新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建民、赵英连、农林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崇左大新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桂1424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并于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农林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62×××69账户内存款400000元(上述账户已冻2289.83元,未冻397710.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农林森在工行广西大新县支行21×××33账户内存款400000元(上述账户已冻1236.08元,未冻398763.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止。 三、查封被执行人农林森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城东开发区福满地花园第13幢13-9号商品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新房权证桃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申请人崇左大新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现已解除了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 由于申请人崇左大新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后,本院已解除了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主办人:韦石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