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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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来宾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来宾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原告***到房产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来宾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8年6月20日起开始计算,计至被告履行完该义务为止,本金为购房总价款36910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年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