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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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医院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6920.11元。 履行办法: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8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