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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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26日至2020年8月31日物业服务费3762.68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