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静昕瑜伽文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淦得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深圳静昕瑜伽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淦得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得龙国际教育城商铺场地使用合同》无效;

二、被告深圳市淦得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静昕瑜伽文化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押金人民币26088元;

被告深圳市淦得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静昕瑜伽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损失费人民币41146.2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静昕瑜伽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市淦得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被告深圳市淦得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6元,原告负担462元;反诉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深圳市淦得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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