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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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费89300元;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应支付的893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计1016元,由***、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3元,由***、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