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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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华美博弈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鼎隆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9,321,592.19元及截止至2019年4月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701,369.93元(后续罚息计算基数详见附表,按各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自2019年4月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华美博弈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鼎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6,195元; 三、被告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鑫志和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列明的被告北京华美博弈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鑫志和科技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华美博弈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深圳市鼎隆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判项所列明的被告北京华美博弈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对华美迅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A区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京兴国用(2004出)字第00XX08号]、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工业开发区金苑路XX号2幢等3幢(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号)、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0号1幢(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号)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华美迅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华美博弈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鼎隆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513.23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鼎隆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京华美博弈科技有限公司、华美迅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鑫志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