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熙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熙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赁物赔偿价款580477元; 二、被告南宁市熙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计算:截止2018年10月31日租金为310437.77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的后续租金,扣件按153.33元/天,顶托按2.97元/天,钢管按283.536元/天计算至被告付清租赁物赔偿价款之日止); 三、被告南宁市熙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1、以310437.7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4日起至被告付清未退还租赁物赔偿价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分段计算;后续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以2018年11月1日至被告付清未退还租赁物赔偿价款之日止的租金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分段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62元,由原告***负担2807元,由被告南宁市熙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055元。评估费5800元,由被告南宁市熙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