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
邳州市运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62963.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为1354.21元,之后按本案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二、被告***、***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有权就其抵押房地产(邳州市XXX)在其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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