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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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维持武宣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2、变更武宣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武宣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桂(2018)武宣县不动产权第00058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764元,由武宣成石矿业有限公司、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广西缘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思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武宣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武宣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