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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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 日照三利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9014号 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 被告: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5月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日照三利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费江**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蕾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