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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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川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7,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47,18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979.5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9.75元;给付标的47,180元,占起诉标100%,应收案件受理费979.5元,减半收取489.75元,由被告深圳市川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