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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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瑞与祥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眉山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9280074.56元及违约金928007.46元,合计10208082.02元; 二、驳回原告眉山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3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333元,由原告眉山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3元,由被告四川瑞与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775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