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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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7177号 原告: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石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云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南宁市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乔阳。 案由:追偿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8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广西超大安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劳秋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