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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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黔0523执保184号 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与杨余刚、孙均贵、司光俊、金昌荣、杨绪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案作出了(2020)黔0523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0年05月12日依法对司光俊提起网络查控,经网络总对总反馈,司光俊身份验证未通过,无法进行网络查控与实施相关冻结措施。 2020年05月13日冻结了孙均贵相关银行的账户,实际控制金额金额3771.04元。 2020年05月13日冻结了杨余刚相关银行的账户,实际控制金额金额5.75元。 2020年05月13日冻结了杨绪芬相关银行的账户,实际控制金额金额33573.42元。 2020年05月13日冻结了金昌荣相关银行的账户,实际控制金额金额535.42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