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购房款本息298875.59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产生的损失12870元[两案律师费10000元,(2019)黔0302民初5260号案诉讼费28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