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莱州鑫通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莱州鑫通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32207.1元及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计至2020年4月13日的利息损失6413元。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赔偿原告以代偿款32207.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于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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