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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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莱州鑫通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莱州鑫通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32207.1元及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计至2020年4月13日的利息损失6413元。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赔偿原告以代偿款32207.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于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