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州香河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融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1164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