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营养费共计49952.56元; 2、被告***赔偿给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营养费共计15373.86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803元,由原告***负担80.3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2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