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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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铜川市汇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贵定海螺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铜川市汇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购煤款476720.36元、垫付服务费101400元,共计578120.36元,以及该款资金占用费。(以578120.36元为基数,年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反诉原告)铜川市汇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付的52923.36元亏吨款、71979.35元贴现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铜川市汇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原告陕西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欠款267802.5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铜川市汇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21元,被告(反诉原告)铜川市汇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59元,被告(反诉原告)铜川市汇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59元,(被告铜川市汇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陕西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9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