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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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头市锐利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内029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确认原告尚静与被告包头市锐利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紫光华庭××楼商铺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尚静要求判令被告包头市锐利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内029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三、驳回原告尚静要求判令被告包头市锐利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商铺买卖合同》为原告购买的商铺办理产权登记证书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尚静要求判令被告包头市锐利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包头市锐利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上诉人尚静办理紫光华庭××号商铺所有权证书; 四、被上诉人包头市锐利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逾期办理商铺产权登记证书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购房款77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4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包头市锐利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