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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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张怀义医疗费27794.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张怀义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张怀义营养费228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张怀义误工费10558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张怀义护理费2089.5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张怀义交通费240元; 七、被告***赔偿原告张怀义鉴定费和检查费1431元; 八、被告***赔偿原告张怀义残疾赔偿金160881元; 九、被告***赔偿原告张怀义精神抚慰金6300元; 十、被告***赔偿原告张怀义病历复印费120元; 以上第一项至第十项共计213974.4元,其中应核减被告***垫付的36000元,剩余17797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十一、被告***、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对以上第一项至第十项内容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驳回原告张怀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92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