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7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10,000元,合计9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计6,450元,由被告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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