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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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浮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7民初487号 原告: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山西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郭红梅(***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张戈(***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红梅、***、张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毅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权春丽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