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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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州市乐峪商务娱乐有限公司建设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5000元; 二、被告禹州市乐峪商务娱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794元,被告禹州市乐峪商务娱乐有限公司建设路店负担4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