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中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泸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泸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195元,并从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40元,共计180元,由被告四川泸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