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01民初4333号 原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30649N)。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江**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系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原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仁薇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菲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