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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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维恒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5民初36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洛阳维恒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睿智。 原告***诉被告洛阳维恒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张洋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珂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