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珑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306民初521号 案由 买卖合同 立案 时间 2020年8月17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洛阳珑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被告 席松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洛阳市吉利区小川村人,住***。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16098.6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3月16日算至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3月5日至15日期间,被告席松琦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商品混凝土,价值66098.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席松琦共向原告付款5万元。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混凝土货款16098.6元未付。 裁判理由 被告拖欠原告混凝土货款未付的事实清楚,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主文 被告席松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珑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609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098.6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诉讼费用负担 本案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为113.5元,由被告席松琦承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卢鹏 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