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高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山高(烟台)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股的股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闵行开发区支行435161279028港币账户资金、452059239426美元账户资金、在南京银行上海分行03×××17账户资金、在江苏银行张家港支行30×××91账户资金、在江苏银行上海徐汇支行18×××12账户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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