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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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浙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太仓市.90平方米土地迁让给原告江苏浙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太仓市间房屋迁让给原告江苏浙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浙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10万元,并按照10万元/年支付原告江苏浙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至实际迁让上述土地、房屋之日的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浙申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浙申公司2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