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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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27000元,合计277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付借款2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支付原告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