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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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 莱州虎跃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393566.25元,共计3393566.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612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莱州虎跃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53元,减半收取计17176.5元,由被告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被告莱州虎跃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