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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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远市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烟台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27454.77元,并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本金20727.83元的利息;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本金106726.94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本金127454.77元的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 二、被告***、被告***对上述被告招远市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烟台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5000元由原告烟台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8700元,被告招远市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3000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