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株洲市盛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付正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水泥款计人民币95000元;

二、由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36元,由被告付正良、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20-1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