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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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盛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株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付正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水泥款计人民币95000元; 二、由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36元,由被告付正良、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垠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