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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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巩义市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83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9日始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8年3月2日止;剩余本金72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3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巩义市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28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3,888元,由被告***、***、巩义市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