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案被执行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连带承担履行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8民终2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