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2民初3197号

原告: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永润,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小屯圈村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小屯圈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烟台牟平永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洪春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丛媛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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