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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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城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81民初3988号之二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飞,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豫0381民初39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价值2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城东支行账号41×××07的存款20000元。 一、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20000元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城东支行账号41×××07存款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玉辉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茜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