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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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417835-2000)*80%=33266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机动车损失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43610*20%=48722元,其它停运损失及货损等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负担5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由原告方山县鼎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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